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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文章] 單車柒頭港鐵唔拆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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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3-9-2013 19:37: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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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een Shot 2013-09-23 at 7.26.33 PM.png

轉載、轉載再轉載自 Facebook Page,希望多 d 單車及非單車人睇到,及知道上港鐵要去車頭或車尾及必須拆轆。

同時,再提醒大家,「車頭或車尾及必須拆轆」不是港鐵的規例,只係方便大家的通融做法。根據港鐵附例,單車禁止進入港鐵範圍(即係未入閘都唔得),違者可被罰款 $5000 及監禁 6 個月。附例響各車站有張貼,大家應該花幾分鐘去睇睇,唔好估估吓,或者以訛傳訛。





 樓主| 發表於 23-9-2013 19:38:33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4-9-2013 19: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好似而家係講明比單車上港鐵,不過要拆轆,沒有限(但建議)去空間較大的中間(或輪椅 friendly)的車卡上車
不過我都係支持「上港鐵要去車頭或車尾及必須拆轆」。
 樓主| 發表於 24-9-2013 21:16:53 | 顯示全部樓層
Homan 發表於 24-9-2013 07:18 PM
好似而家係講明比單車上港鐵,不過要拆轆,沒有限(但建議)去空間較大的中間(或輪椅 friendly)的車卡上 ...

其實大部分單車人都對呢個措施有誤解 -- 一直以嚟,都冇「講明」係可以點樣點樣帶單車上港鐵,只係港鐵「不執行」附例。另一方面,附例直到今日都冇更改,就係不可以帶單車進入港鐵範圍。

香港係法治社會,大家應該花幾分鐘去港鐵站睇睇附例。同埋,要明白「不執行」不等於「可以 / 合法 / 冇違例」。

希望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發表於 24-9-2013 23:17: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illywong 於 24-9-2013 11:20 PM 編輯

其實大家唔好要攪串party,拆咗轆行多步路去車頭或車尾上車啦.
發表於 25-9-2013 16:22:51 | 顯示全部樓層
egg_studio 發表於 24-9-2013 09:16 PM
其實大部分單車人都對呢個措施有誤解 -- 一直以嚟,都冇「講明」係可以點樣點樣帶單車上港鐵,只係港鐵「 ...
經過多年來各單車團體努力與各政府部門及港鐵公司商討後,在 2011 年 12 月 16 日運輸署及政府部門與單車團體會議(TD Biannual Meeting with Local Cycling Associations)上,港鐵列席代表車站經理 Mr. Cheung Sing Chau 表示,由即日起,只要單車拆轆或摺合後,車身總長度不超過 130 厘米,乘客可攜帶已拆轆或已摺合的單車使用港鐵系統,包括︰東鐵綫、西鐵綫、馬鞍山綫、荃灣綫、觀塘綫、將軍澳綫、港島綫、東涌綫、迪士尼綫及所有輕鐵路線。



而攜帶進入港鐵系列的已拆轆或已摺合單車會視為乘客的個人行李計算。港鐵承諾會加強前線員工對單車進入港鐵系統安排的指引。而安排下,港鐵職員仍有合理禁止單車進入港鐵系統的最終權力,例如︰車廂過份擠湧下,職員有權指示攜帶已拆轆或已摺合單車的乘客等侯下一班列車。



另外,會上港鐵代表亦指在安排下,並無硬性規定攜帶已拆轆或已摺合單車的乘客需要於指定車廂登車,但其他與會單車團體及運輸署代表都建議於設有較多企位空間的車廂登車。例如︰東鐵綫應盡量使用往紅磡方向的第1卡或往羅湖、落馬洲方向的第12卡、西鐵綫應盡量使用每列列車車頭或車尾、市區綫則可使用設於部份車廂中間的企位區域。



有關是次會議內容的會議紀錄預計會於2012年5月釋出至各與會單車團體。而有關安排由即日起生效。





Jackey Plaxton Law

運輸署及政府部門與單車團體會議與會委員

2011年12月17日

呢個 post 內容不是定案?

 樓主| 發表於 25-9-2013 18:52:26 | 顯示全部樓層
Homan 發表於 25-9-2013 04:22 PM
呢個 post 內容不是定案?

你仲quote 呢段嘢,似乎真係唔明「不執行附例」的意思......

若你所 quote 嘅係你所謂嘅「定案」,為何港鐵附例沒有修改呢?

如果你仲未明,我舉例,港鐵可以隨時響你拆咗轆情況下檢控你,你上法庭時,你唔可以 quote 上面果 d 所謂「會議紀錄 / 有關安排」作為抗辯,因為上述「會議紀錄 / 有關安排」只係港鐵嘅行政措施(政府機構稱為行政指令),不會凌駕於附例。(玩法律的話,就算職員俾你入閘,然後立刻檢控你也可以)

而點解唔直接修改附例呢?因為附例仍生效、而同時採取「不執行」的話,需要改動上述「會議紀錄 / 有關安排」時(例如大時大節因為人多,所以唔俾單車上港鐵),港鐵只需下達行政指令,就可禁止及檢控帶單車上港鐵的人,不需知會任何團體。

所以,當有一日有 d 人玩串 party 的話,港鐵可以立刻「執行附例」,上到庭都冇得拗。

此外,呢段嘢只係一個單車人自己寫出嚟,並非由政府部門或港鐵署名,請小心留意(睇清楚 d 錯標點及用詞不當就知)。點解會出自一名二打六而非「官方」呢?因為呢 d 就係「正常不過」嘅行政手段。例如當我係港鐵,我響會議上應承你點點點、我會出行政指令予公司同事去執行,但最後不會公開予公眾。政府或一 d 大機構做法一樣,呢 d 「隨時改得」嘅措施只會由「接近消息人士 / 據可靠消息」所「轉述」,自己不會上身。

當 d 單車人不斷 quote 及轉載呢段嘢時,佢地冇解釋呢 d 只係「行政措施」,並非修改附例,搞到 d 人以為拆咗轆就攞正牌。所以我第三次重申,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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