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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2free 「無限上網」突然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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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9-1-2010 18:43: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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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一開,恐防其他電訊商有樣學樣。

個人認為,只要電訊商響簽約時或個 plan 本身註明唔可以用 P2P 及 block 咗某 d port ,或者響 server side 控制 streaming 的流量,咁就可以響唔影響大部分睇網頁嘅人情況下,控制資源分配。

今次 one2free 咁做,明顯係收爆 quota ,而且單方面更改合約亦不合法。

節錄自明報 29-1-2010

無限上網實非無限?本地主要流動寬頻供應商CSL one2free,本月突以「公平使用」為名,對新舊客戶齊實施嚴厲下載量限制。其中最廉宜的無限上網計劃(3.6Mbps),用家若一個月下載量超過 4GB,有關月份的上網速度即會大減99%至僅餘16kbps。有受害用戶訴苦,現時連查看電郵都有困難,批評CSL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並不公平。

電訊管理局關注事件,並證實過去兩個月收到26宗類似投訴,正調查寬頻商有否誤導客戶或違例,包括對下載量的新限制是否與當初聲稱的「無限用量」有牴觸。明報記者 陳志偉

CSL回應時承認,一直有執行公平使用政策以限制用戶下載流量,但強調目的是確保所有客戶都可享用穩定良好的網絡質素,以及減少因個別用戶下載量過大(如使用P2P分享檔案),導致服務受影響或導致網絡擠塞。CSL會向投訴人跟進事件,但呼籲客戶因應個人需要,選用合適的服務計劃。 <-- 客戶就係因為自知唔夠用,所以先簽無限上網......

本港流動無限寬頻計劃漸普及,但用戶日多之下,網絡負擔亦日重。其中,CSL one2free去年7月已實行公平使用政策,把最廉宜的「3.6Mbps(3600kbps)無限上網計劃」的每月總流量上限定為3GB,上網超額者,速度會大減至128Kbps,令無限上網變成「有限」。

至本月,one2free在網上公布進一步收緊公平使用政策,規定「3.6Mbps無限上網計劃」新舊客戶,若某月份上網總流量超過4GB,該月上網速度會大減逾99%至僅餘16kbps,這速度比起多年前的老式電話撥號上網速度(56kbps)還要慢。至於較貴的7.2Mbps及21Mbps上網計劃亦有總流量限制,但較為寬鬆,分別為10GB及50GB。

電訊管理局表示關注,表示自12月起已收到26宗類似投訴,若證實供應商曾誤導消費者,即屬違反《電訊條例》7M條,局方可以罰款,而受害人可向該局投訴。
發表於 29-1-2010 23:59:4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就係受害者之一!
簽時講到明可以大量UP/DOWNLOAD我先出
近來好慢,拎去先知佢LOCK左!
我寫左個EMAIL去投訴但係仲未有回應!!
發表於 31-1-2010 10:27:50 | 顯示全部樓層
CSL今次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真係好唔合理喎!寫email去CSL客服投訢有鬼用咩..直接寫去電訊管理局+東周喇!
 樓主| 發表於 2-2-2010 20:45:50 | 顯示全部樓層
今日電訊局發出一份實務守則,雖然未有法律效力,但開始有一個守則,如果 d 電訊商仲咁離譜,投訴依舊,政府應立法規管。

轉載自星島 2-2-2010

電訊局今日發出一份新的實務守則,為業界提供擬訂服務合約方面的指引。

新守則加強對下列各方面的要求: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客戶可在七天冷靜期內取消合約而無須支付罰款;

-如因合約條款更改而引致服務的質素或價格出現重大改變,客戶可終止合約;

-終止合約的安排必須容易和方便執行;

-不得自動續約,除非得到客戶事先同意;

-在達成口頭協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須提供合約的印刷    本;

-遷址安排最多只能徵收相關費用;以及

-交還客戶設備的安排必須合理。

電訊局發言人表示,守則屬自願性質,當局鼓勵電訊商在其網站公布會遵從守則的規定,並每半年或每年報告其遵從的情況。如發現該些報告不正確又或有誤導,電訊局長會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M條,考慮調查有關個案。當局會密切留意守則的成效,如有關合約爭議的投訴數目仍然沒有改善,會認真考慮應否採取其他更嚴厲的措施。
 樓主| 發表於 8-5-2010 11:38:56 | 顯示全部樓層
8 May 2010 跟進:

CSL 被罰款 13 萬,而有關「公平使用」事宜仲有得 "咬",可能將來仲有得罰。

節錄自明報 8 May 2010:

【明報專訊】本報今年1月揭發CSL及其旗下one2free突修訂公平使用政策,對新舊無限上網流動寬頻用戶實施更嚴厲下載限制,下載超額者上網速度會大減99%,電訊管理局就此收到逾百客戶投訴,經調查後裁定CSL的做法具誤導或欺騙,違反《電訊條例》第7M 條。局方指事件屬嚴重違規,故判處CSL罰款13萬元。

電管局經調查後裁定CSL新政策具誤導性或欺騙性,違背了當初「無限數據用量」說法,嚴重違反《電訊條例》7M條,主因如下﹕

● 公平使用政策雖有告誡作用及可防濫用,但為此實施的限制不應大幅改動原有「無限用量」的說法;

● CSL釐定公平用量限制時,並無客觀統計支持,事後亦證明用量訂得太嚴致受影響用戶遠較預計為多,CSL後來承認錯誤判斷公平用量上限的適當水平;

● CSL雖強調在12月帳單有通知客戶將修訂政策,但當時並無透露詳情,至1月22日才公布詳情並即時實施,這做法極不理想,因所謂的預先通知屬無用。
發表於 8-5-2010 12:19:23 | 顯示全部樓層
咦?咁我估佢地而家唔會無端端block我流量啦啵…
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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